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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养小孩入户须知

 

加入时间:2009-8-18 23:22:24 | 由管理员发布 | 点击:

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符合《收养法》规定,经市有关部门批准收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小孩。

一,人户所需材料(以下材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):

l、收养人的《户口簿》、《居民身份证》;

2、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《收养证》;

3、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。

二、办理程序:

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领取并填写申请表,备齐所需材料,再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。

三,时限:

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迁出地派出所发调查函,回函后26个工作

内办理完毕并由派出所张榜公布。

四,收费标准:

《准予迁入证明》工本费每证4元;

五。收费依据:

粤公费(1)函11994]57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