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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内入户迁移须知

 

加入时间:2009-8-18 23:23:20 | 由管理员发布 | 点击:

一、迁移所需资料(以下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):

1、因招工、招干或调动工作迁移,在我市有固定住房的,户口必须迁到固定住房所在地,无固定住房的,户口迁至单位集体户:

(1)本人《户口簿》和迁入地户主《户口簿》;

(2)市组织、人事、劳动部门(或其授权部门)招工、招干或调动工作证明;

(3)有固定住房的,提供房产证。

2、夫妻投靠,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,年老父母投靠子女,被投靠方是户主或户主直系亲属的:

(1)香洲区、斗门区、金湾区、万山海洋开发区区内迁移,斗门区、金湾区和万山海洋开发区之间的迁移,香洲区迁往斗门区、金湾区和万山海洋开发区的,申请人需提供双方《户口簿》、《结婚证》、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等能够证明其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(户口簿上已反映的除外);

(2)从金湾区、斗门区和万山海洋开发区迁入香洲区的,除上述资料外,被投靠方还需提供房产证。

3、改变居住地的:

申请人《户口簿》和房产证。

购买二手转让房的,必须在原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,才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;业主以外的人员,户口已在同一个家庭户的,可以随迁;销户的必须全户迁移,由户主办理,也可由户主书面委托本户内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代理。

二。办理程序和时限:

1、由申请人向派出所提出申请,经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,报派出所主管领导核准后当场办理。

2、除上述情况外,其他依照规定可以迁移的,由派出所写出书面报告报市局治安警察支队户政科核准。

查询电话:16833999,0756-864129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