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生登记须知
加入时间:2009-8-18 23:25:31 | 由管理员发布 | 点击:
婴儿出生后,申报人应在一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。
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,可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入户。违反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,必须先到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入户;母亲户口在我市的.婴儿登记入户后需将入户名单报计划生育部门。
婴儿出生时父母户口均不在我市,出生后父母户口才迁入我市的,应按照户籍管理政策在母亲或父母原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入户。
—、申报登记所需材料(以下材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:后收取复印件):
1、《出生医学证明》;
2、父母《户口簿》、《结婚证》;
3、《生育服务证》(《生育服务证》已丢失的需原发证机关证明);
二、办理程序:
由申报人向派出所申报,经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报所主管领导核准后办理。
查询电话:16833999、0756-8641292



